2月3日,滨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发《关于印发〈滨州市农村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要求各县(市、区)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复杂严峻,我市农村地区人口多、居住分散,条件相对较差,是疫情防控的重点和难点。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相关工作部署和要求,坚决防止疫情向农村地区蔓延,提升农村地区疫情防控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滨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定了《滨州市农村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试行)》。
《滨州市农村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试行)》分总则、组织保障、人员管控、人员隔离、清洁消毒、个人防护、稳产保供7章、30条,并附有进村人员管理流程图、居家隔离流程图、农村废弃口罩处置流程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流程图,详细指导农村地区及农民群众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
滨州市农村地区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农村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推动疫情防控标准化,坚决防止疫情在农村地区扩散,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疫情防控期间农村地区及农民群众的预防指导。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三条 建立四级联防体系,市、县、乡、村成立农村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或工作专班,强化统一调度指挥,切实保障农村疫情防控工作物资、资金和人员需要。
第四条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农村社区团组织成员、乡村好青年的先锋模范作用,引导动员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群防群控。
第五条 各村成立10人以上疫情防控工作队,分小组开展设卡、巡逻、隔离、执勤等工作。每个环节、点位工作人员同时在场不超过6人,各小组由共产党员带队。
第三章 人员管控
第六条 每个自然村原则上只设立1个进村路口,其余路口设置安全隔离栏、警戒绳、水马围挡等隔离设施,隔离设施前设立“禁止通行”“请掉头”等标识,并设置“进村口位置”指示牌。
第七条 各村工作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每天测量体温两次,每天上岗前测量一次,体温正常方可开展工作,换岗下班前再次测量。
第八条 每个进村口安排专人负责测量体温、人员登记。人员登记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户口所在地、常住地、联系电话、车牌号码以及近期是否接触湖北籍人员、从湖北返回或有接触史人员等情况。对本村村民除必须测量体温外,可视情简化登记。如有不配合的,立即报告当地派出所,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措施。
第九条 加强村民健康教育,充分利用村内大喇叭、微信群、宣传栏、横幅等各种宣传方式,提高村民疫情防控意识。严格开展本村湖北籍、近期从湖北返回或有接触史人员的动态摸排。
第十条 村内棋牌室、老年活动中心、文化礼堂等人员聚集场所一律关停。暂停庙会、农村大集、广场舞等各类人员集聚活动。举办红白喜事的,规格一律从简,同时须经村“两委”同意后报乡镇(街道)备案。
第四章 人员隔离
第十一条 对居家隔离人员,做好规范隔离防控,落实单人单间,发放告知书,粘贴隔离告示,设置警戒标识。按一户一组的配比,进行24小时值守,每组不少于4人。加强隔离点周边区域消毒工作,每天至少消毒1次。
第十二条 对隔离人员每天早晚测量体温2次,医务人员开展随访,如有异常及时报告乡镇(街道),移送至定点医疗机构救治。
第十三条 各村做好隔离人员必需的日常生活保障,帮助采购基本生活物品。对隔离人员做好健康教育、法律宣教、心理疏导以及邻里关系调解。
第十四条 隔离期限为14天,如无异常,隔离期满经医护人员确认并报乡镇(街道)同意后方可解除隔离。
第十五条 加强村民健康排查,如发现体温异常,马上就地隔离,并报告乡镇(街道)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章 清洁消毒
第十六条 对村内办公场所、值班岗亭、进村口、垃圾投放点、公共厕所等重点场所进行消毒,做到每天至少一次。及时清运垃圾,消除卫生死角。
第十七条 各户每天对农厕进行消毒,做好农厕后续管护、清运工作。农厕维修和清运人员必须佩带口罩、手套上岗,并做好清运车辆防疫消杀。
第十八条 室内环境及物品以清洁为主,预防性消毒为辅。对物体表面,如台面、门把手、电话(手机)、开关、热水壶把手、洗手盆、坐便器等经常接触的物体表面,可使用75%酒精或含氯消毒剂擦拭,30分钟后用清水擦净。地面消毒时,可使用含氯消毒剂用湿拖布拖拭,30分钟后用清水洗净。
第十九条 含氯消毒剂有皮肤黏膜刺激性,配置和使用时要佩戴口罩和手套,防止儿童触碰。酒精使用时应远离火源。
第二十条 废弃口罩分普通村民废弃口罩、居家隔离人员废弃口罩两类,按流程分类投放、分类运输和处置。居家隔离人员废弃口罩及生活垃圾每天固定上门收集,进行消毒,专车处置。每个村至少设立一处废弃口罩投放点,并设置明显标识,通过广播、微信等形式告知全村。废弃口罩投放点做到日投日清,运至垃圾焚烧厂焚烧处理。
第六章 个人防护
第二十一条 除采购生活物资及其他紧急情况外,原则上不要外出,不得走亲访友和聚餐,尽量不要到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活动,尤其是空气流动性差的地方。
第二十二条 外出前往公共场所、就医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正确佩戴口罩。与别人谈话时保持1.5米以上距离。
第二十三条 随时保持个人卫生,减少接触公共场所的公共物品和部位。从公共场所返回、咳嗽手捂之后、饭前便后等,用洗手液或香皂流水洗手,或者使用含酒精成分的免洗洗手液。不确定手是否清洁时,避免用手接触口鼻眼。打喷嚏或咳嗽时,用手肘衣服遮住口鼻。
第二十四条 室内勤开窗、常通风,每天通风至少2次、每次30分钟,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注意营养、适度运动,多喝水,保持充足睡眠,增强身体抵抗力。
第二十五条 家庭成员不共用毛巾,保持家居、餐具清洁,勤晒衣被。不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垃圾。口鼻分泌物用纸巾包好,弃置于有盖垃圾箱内。
第二十六条 主动做好个人与家庭成员的健康监测,自觉发热时要主动测量体温。若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可疑症状,应主动戴上口罩,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就诊时应主动告诉医生自己的外地旅行居住史,以及发病前后接触过的人员,配合医生开展相关调查。
第七章 稳产保供
第二十七条 稳定“菜篮子”产品生产,蔬菜生产基地合理安排茬口,选种生产周期短、见效快的速生品种。开通“便民服务车”进村入户,发展“超市+村庄”对接模式,确保农民群众蔬菜供应充足。优先保障饲料生产和畜禽屠宰企业尽早尽快恢复生产,增加畜禽产品有效供给。
第二十八条 畅通农产品“绿色通道”,确保辖区通往村内、农贸市场、养殖场户、饲料企业、屠宰企业、蔬菜基地等关键场所的公路畅通,保障农业生产物资和农产品及时运输到位。
第二十九条 加强动物疫情防控,严格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发现不明原因病死禽畜时及时向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定期对养殖基地重点场所进行清洁消毒,对垃圾、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条 各村抓好麦田分类管理,在早春土壤化冻后及时镇压划锄,浇好返青水。及早谋划春耕备耕,做好农资市场调剂和农机具保养维修。